2022-10-28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2)项目单位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等审批手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于2021年以后建成投产。
(4)项目的环境保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5)已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签订协议且按约定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投产奖励政策。已申报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个项目,其投产奖励资金额度须扣除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二、补助标准:
事后补助。综合考虑民营企业实际完成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等情况核定民营工业企业 项目竣工投产奖励。对认定为自治区瞪羚企业且在三年有效期内 的民营企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单个企业当年获得的奖励资金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