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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2022-10-25

广西科技厅

(桂科高字〔2020〕174号)

瞪羚企业作为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型企业,是地方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我区瞪羚企业,助力广西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创新培育体系。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培育成长链,实行差异化政策支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化,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并举,遴选一批高成长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加快培育企业创新成长为瞪羚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二、给予企业认定奖补。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性后补助,其中,对首次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50万元,对认定期满重新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3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三、给予企业研发奖补。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自治区财政连续3年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增量增幅,自治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优先支持瞪羚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对瞪羚企业申报的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重大项目,自治区按规定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给予支持。自治区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揭榜制”项目,优先满足瞪羚企业的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五、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建设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对瞪羚企业牵头组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倾斜支持。对瞪羚企业新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加强人才支撑力度。对瞪羚企业符合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引进人才按规定予以支持。为瞪羚企业引进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瞪羚企业实施企业首席技术官制度,企业遴选并纳入人才库备案的首席技术官,优先纳入企业首席技术官培养计划。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需求选派“科技专员”,在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等专项中优先对服务瞪羚企业的“科技专员”给予支持。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创业团队申领使用创新券,服务瞪羚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地方制定向瞪羚企业倾斜的人才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对瞪羚企业实施信贷利息贴息,企业可用创新券抵付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0%。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在贷款利率、授信额度等方面给予瞪羚企业优惠支持;为瞪羚企业贷款审查审批开辟快捷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积极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瞪羚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瞪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瞪羚企业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企业创始人(团队)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分期缴税政策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加快设立广西科创投资基金,政府各类引导基金重点保障瞪羚企业融资需求,将瞪羚企业作为政策性担保公司重点担保对象并给予费率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载体培育能力。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瞪羚企业,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两年内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每家1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补。将瞪羚企业保有量作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评价加分指标,并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推荐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九、加强企业上市培育。将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优先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加强上市政策宣讲,积极协助对接上市辅导机构,为风险投资机构与企业搭建交流平台,为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对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十、强化企业培育管理。建立瞪羚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跟踪了解企业情况。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失效、科研诚信缺失或接到有关企业严重违法的投诉举报信息,一经核实,取消其瞪羚企业资格,停止其享受本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我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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