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结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我区实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桂科成字〔2021〕72号)进行修订,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三条修订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授权科技中介机构成立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实施具体登记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受理、网络公告、异议处理、证书发放注销、数据统计分析、登记系统运维等工作”。
二、第四条修订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产出情况是统筹配置科技资金、科研平台、人才计划等创新资源的重要依据,为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及时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办理登记”。
三、第八条修订为:“多项科技成果不打包登记,同一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办理登记”。
四、第十条修订为“科技成果登记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网络公告5日,期间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五、第十四条修订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桂科成字〔2022〕73号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doc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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