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充分调动广大企业、机构、个人等一切积极因素,加大工业招商力度,多渠道争取工业投资,实现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二)《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投促委办发〔2020〕4号)
(三)《广西籍及其他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南投规〔2020〕1号)
三、奖励内容
(一)奖励对象
为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促进部门下属专业招商公司的法人机构及其在职在编人员。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的咨询专家,不受上述限制,有规定的除外。
(二)奖励标准
1.支持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待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后,可以申请按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但奖励中需扣除已获得的奖励金,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2.支持新引进“四类”五百强企业。对成功引进“四类”五百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并且该企业此前未在南宁市投资过,是第一次落户在我市,且投资的是工业项目的,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并入统后,对引进该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4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支持新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并且该企业此前未在南宁市投资过,是第一次落户在我市,且投资的是工业项目的,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并入统后,对引进该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
四、奖励认定程序
(一)中介机构(个人)备案
意向引进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南宁登记注册之日前,须填报《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或《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个人备案登记表》,并报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南宁市投资促进局会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个人)进行审核登记,并将备案结果反馈至备案申请机构(个人)。
(二)奖励申报
已成功完成备案的中介机构(个人)在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标准后,可向南宁市投资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奖励申报材料:《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或《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个人奖励申报表》、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或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说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三)奖励审核
1.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的工业项目须符合南宁工业产业发展定位,是南宁市外投资者(即注册地为南宁市外的法人和户籍为南宁市外的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项目,并在南宁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为企业独立法人。
(2)所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或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或已纳入南宁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并以工业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
(3)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机构或个人。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只能从《办法》第五条三个类别中选取一类申请奖励,不重复奖励。
(4)项目投资者不能以中介机构(个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2.审核程序
审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审。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促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现场核验。南宁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前往机构(个人)奖励申报依托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核验,重点考察核验申报材料、项目落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申报机构(个人)与项目引进关系,并对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进行联合认定。
(3)联审。中介机构(个人)项目奖励审核工作每年3-5月开展一次,由南宁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申报奖励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意见,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奖励兑现
1.对拟奖励中介机构(个人)名单及金额在南宁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2.对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机构(个人),南宁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获奖中介机构(个人)名单和金额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经费,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相应中介机构(个人)。
五、有效期限及解释权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奖励申报具体要求按本《办法》附则规定执行,若对本《办法》条款理解存在疑义时,由南宁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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