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4
南宁投资促进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有关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4日
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企业、机构、个人等一切积极因素,加大工业招商力度,多渠道争取工业投资,实现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激励、精准激励、全员激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由南宁市财政进行激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业招商贡献突出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中介机构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投资促进部门下属专业招商公司以外的法人机构,中介个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投资促进部门下属专业招商公司在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的咨询专家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中介个人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铝精深加工、电子信息、金属及化工新材料、造纸、食品加工等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产业项目,以及经南宁市投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联合认定的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的工业产业项目。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按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中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部分分两次给予奖励: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可以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可以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并扣除已获得一次性奖励金后,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首次落户南宁市且投资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4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首次落户南宁市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六条 申请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奖励,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所引进项目需符合南宁市工业产业发展定位,且为南宁市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南宁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为企业独立法人。
(二)申请奖励的工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个人)已在南宁市投促局备案。
(三)所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或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或已纳入南宁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并以工业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
(四)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机构或个人。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只能从第五条三个类别中选取一类申请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项目投资者不能以中介机构(个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三章 奖励认定兑现程序
第七条 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奖励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请。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南宁市登记注册之日前,领取并填写《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或《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个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备案登记。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个人)资格进行初审。南宁市投促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南宁市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个人)进行审核,分类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结果反馈给备案申请人。
(三)奖励申报。已备案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向南宁市投促局提交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1.《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或《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个人奖励申报表》;
2.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或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说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四)初审。由南宁市投促局会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
(五)核验。南宁市投促局牵头组织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评审单位前往申报机构(个人)奖励依托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核验,重点考察核验申报材料、项目落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申报机构(个人)与项目引进关系。南宁市投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进行联合认定。
(六)审核。中介机构(个人)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3—5月进行1次。由南宁市投促局、工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制度开展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审定拟奖励的中介机构(个人)名单和金额。
(七)公示。对拟奖励的中介机构(个人)名单和金额,在南宁市投促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南宁市投促局将拟奖励的中介机构(个人)名单和金额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工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个人)奖励兑现:
南宁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投促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获奖中介机构(个人)名单和金额,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申请工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个人)奖励经费,并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相应中介机构(个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是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南宁市辖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外投资者,是指注册地为南宁市外的法人和户籍为南宁市外的自然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公布的上年度及当年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上年度及当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评选的上年度及当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为准。省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认定公布,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同一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不重复奖励。南宁市级工业招商中介机构(个人)奖励与其他各级中介奖励不重复进行。如果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中介奖励类别的,由奖励申报机构(个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已在南宁市投促局备案的中介机构(个人),符合条件即可适用本办法申请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均为全部扣除合同内政府政策扶持、补贴、奖励后,南宁市外投资者净投资固定资产部分。本办法所称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奖励金额。兑现本办法奖励政策所需资金从南宁市工业、科技等各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对在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个人)奖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原文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wps
政策解读:
http://tzcjj.nanning.gov.cn/xxgk/zcjd/t5357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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