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发〔2017〕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年度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机构申报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一)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促进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来桂落户;围绕供给侧改革和本地区、本行业及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组织与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和对接活动;为本地区、本行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贸易和经纪服务、开展专业人才培训等;推进集研发、孵化、转化、投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联合有关重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设计研究单位,共同参与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和扩散,突破产业技术升级、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瓶颈;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转移;促进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在我区的集成应用和产业化开发。
优先支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年度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或者高校、科研院所的内设机构。
(二)有符合从事和开展技术转移工作本身发展要求的商业模式、经营项目,主要从事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转让中介服务、技术产权交易、企业孵化、科技金融、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企业培训、国际合作等业务。
(三)有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专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的内设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五)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六)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硬件设施,经营状况良好。
(七)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有不少于2个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
三、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二)纸质材料装订。纸质申报书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推荐单位出具初审意见。推荐单位在申报书填写初审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高等学校和区直科研院所的内设机构可由本校和本所直接作为推荐单位;其它单位均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设区市科技局作为推荐单位。
(二)提交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申报书电子文档(可编辑WORD版和PDF盖章版)报送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邮箱:gxcgzh@sina.com)。
五、联系方式
(一)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奉 娟 0771—5302011
卢惠玲 0771—5330520
邮 箱:gxcgzh@sina.com
地 址:南宁市星湖路24号
邮 编:530022
(二)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系人及电话:程芳超 0771—2623365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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