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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委办发〔2026〕8号)

各相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科技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相关精神,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实验室)建设,统一规范管理,强化我区战略科技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实验室以培育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促进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是战略性、前瞻性、引领性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类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实验室应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聚焦广西优势特色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究,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为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加速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科技创新合作区、推进广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领导下,牵头布局、建设和管理自治区实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自治区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订自治区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推荐单位为自治区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自治区实验室建设中的问题,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实验室资助经费的1:1给予支持,督促自治区实验室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建设、落实自筹经费,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升科研产出。

第六条  依托单位具体指导做好自治区实验室党建工作,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实体化运行。依托单位分为牵头组建单位和联合共建单位:

(一)牵头组建单位是自治区实验室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将自治区实验室建设纳入本单位重点发展规划,每年给予自治区实验室不低于200万元运行经费,设立独立部门预算,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在自治区实验室人员编制、资源配置、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以及激励和保障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实验室人财物相对独立运行,有力、高效支撑自治区实验室高质量建设及完成科研任务。

(二)联合共建单位应主动履行协同责任,积极协助配合牵头组建单位开展工作。联合共建单位应支持鼓励本单位优秀科研人员、技术骨干通过联合培养、挂职交流、学术研讨、党建联谊等方式与牵头单位开展深入合作,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共享科研资源、技术成果和实验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自治区实验室在依托单位指导下要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四个面向”,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涌现的区域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实体化运行。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组建单位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二)研究方向和领域在全国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对自治区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领域具有显著带动作用。

(三)牵头组建单位在该领域原则上承担过省级重点及以上研发项目,具备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优质创新资源,开展高水平科研合作的能力。

(四)聚集区内外优秀创新人才资源,拥有稳定的科研队伍,有一批国内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同一固定人员不得在其他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类平台中任职。

(五)实体化运行机制清晰,应当为独立法人机构或在牵头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独立机构。自治区实验室启动建设时的固定人员不少于50人、集中科研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推荐单位、依托单位能够给予自治区实验室全面支持,指导自治区实验室建立健全有序高效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自治区实验室人员管理、财务核算相对独立,资产归属清晰。

第九条  自治区实验室组建申请实行推荐制,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由推荐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一)筹备建设。符合条件的牵头组建单位对照自治区实验室的建设要求,从产业发展需求寻找意向的共建单位与参建单位,充分论证明确自治区实验室研究方向与重点任务。

(二)编制方案。组建方案应包括自治区实验室战略意义与定位、基础条件与比较优势、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建设目标与预期成效、建设模式与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投资规模与经费结构、保障措施、固定人员名单、办公场所等具体内容。组建方案将作为自治区实验室建设实施和评估的主要依据。

(三)启动建设。自治区科技厅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对达到组建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下达组建通知。自治区实验室建设周期为5年。

第十条  对新组建的自治区实验室5年内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分年度拨付。其中,统筹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实验室实行理事会(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自治区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相关领域顶尖人才、拔尖人才担任,由牵头组建单位推荐、理事会(管委会)聘任。为保障自治区实验室正常运行,设执行主任或常务副主任1名,原则上由牵头组建单位负责人或首席技术专家(CTO)担任。

自治区实验室主任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技术路线选择、人员聘用、经费使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自治区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管委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成员不少于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两院”院士且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自治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管委会)是自治区实验室的组织协调机构,原则上由自治区实验室牵头组建单位、共建单位及相关单位同志组成。理事长(主任)由理事会(管委会)推荐并聘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管委会)负责审定自治区实验室管理章程,决定自治区实验室的发展战略、聘任自治区实验室主任和更换理事会(管委会)成员、审议自治区实验室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督自治区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定期召开理事会(管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自治区实验室运行机制:

(一)探索实行新型运行机制。自治区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实体化运行机制。自治区实验室可根据建设目标、科研任务需求,有权自主制定人员招聘、聘用、考核、奖惩及薪酬分配方案,享有人员聘用自主权;自治区实验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享有充分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自治区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和办公场地,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科研场地、实验耗材等各类物资享有自主管理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实体化运行中积极探索新机制新做法。

(二)健全人才队伍建设机制。自治区实验室要引进和培育一批国内外学术前沿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子平台、分中心建设,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和科研后备力量建设。建立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团队文化,打破“四唯”评价。建立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及科学合理的人员评价、考核体系,保障科研人员潜心科研。

(三)构建协同创新合作机制。坚持需求导向,强化任务牵引,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应用。围绕自治区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院所、企业等优势资源开展合作交流。统筹衔接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各环节工作,强化自治区实验室对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高质量科技供给,实现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全力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需求。

(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立自治区实验室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共同签订知识产权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等。对自治区实验室产生的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重大成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五)强化科研活动保障机制。自治区实验室要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及自治区和行业重大需求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有组织地开展持续深入研究。加强科研诚信与优良学术作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规范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对非独立法人运行的自治区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将自治区实验室建设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自批复建设之日起,自治区实验室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要求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建设情况,主要报告自治区实验室专项项目进展和实验室建设情况;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实验室上年度工作情况(包含横向课题、开放课题等非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清单、固定人员及流动人员名单)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实验室主任变更、取得重大成果等重要事项要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对独立法人运行的自治区实验室,允许以实验室名义申报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成果奖项申报。自治区实验室产生的研究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奖项等荣誉不得作为自治区实验室的成果参与咨询评议和评估考核。

有重大项目研发攻关需求,在该领域已布局自治区实验室的,可直接委托相关领域自治区实验室开展。

第十八条  自建设期满1年起,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每年组织专家对自治区实验室上一年度建设情况开展咨询评议。对发现的问题,自治区实验室应在1个月内形成整改方案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咨询评议的重点内容。对自治区实验室专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的要立行立改。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3年的,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自治区实验室开展中期评估。对未完成预期建设目标或成效不明显、标志性成果不突出的,暂停拨付自治区实验室财政资金或直接取消自治区实验室称号。

第二十条  建设期满5年的,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自治区实验室开展周期考核。对通过考核的自治区实验室按照成效情况分等级给予下一个建设周期的财政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要求退回结余资金并要求自治区实验室开展整改,整改1年后仍不通过复核的,取消自治区实验室称号。

建设期内成功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直接通过周期考核,按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存在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情况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考核或逾期不报送建设进展的。

(三)存在严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牵头建设单位主动提出撤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西+领域(研究对象)+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发布前已组建的自治区实验室参照执行。

附:自治区实验室评价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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