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应按本办法及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自治区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或已制定综合绩效评价规范的,按其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结题或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是考核评价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经费支出绩效的重要环节,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组织管理、科研诚信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评价、尊重规律、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验收结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等;负责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桂科管”系统)建设、运维、管理使用及项目评审专家业务培训等;负责项目管理机构遴选、管理、绩效评估和监督;负责科研诚信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结题,包括项目进度和节点提醒、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验收评审方案制定、专家遴选抽取、组织评审、材料收整归档、评审经费发放、应退经费追还等工作;负责验收项目的成果跟踪及结余经费使用情况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筹备项目资金资源,督促项目负责人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并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落实统计法规,加强研发费用规范化管理,及时、完整提供研发费用统计数据;整理汇总并审核验收申请材料,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按时做好项目验收结题、退回应退经费、结余经费备案并规范使用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对经费支出合规性承担终身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验收结题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进度,归集整理项目技术、成果、费用支出等材料,对成果真实性承担终身责任;按时申请并配合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守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自觉遵守科研学术道德,按照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案要求和有关学术规范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验收结题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通过“桂科管”系统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结题。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结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科技报告收录证明。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前资助与后补助自筹垫资分类)及配套经费支出明细表(均需加盖财务部门印章);各类预算科目均须提供不少于3笔支出(合计金额不低于总经费80%)的完整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原则上以单笔金额较大者为优先选取标准;所有财务原始凭证电子版材料提交管理机构备查,由验收专家组根据实际验收需要,要求现场查阅。
(六)自治区本级财政资助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原则上近三年未被行政处罚、不存在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审计中介机构,委托其对项目的财政经费(前资助与后补助自筹垫资分类审计)、配套经费以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开展验收结题审计并出具有效的审计报告。项目下设课题的,各课题分别按规定进行经费决算并作为项目经费审计的基础和依据。结余经费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情况说明;结余经费计划留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结余经费用款计划。
(七)已完成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八)项目组成员取得的各类相关成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体现形式(如产品、标准、专利、学术论文、著作,以及已实现或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项目成果产出的有效时间为,自项目下达文日起至项目实施期结束或提交验收申请前。所有成果均需提供佐证材料,涉及经济效益指标的,需提供有关经济效益数据、证明材料和测算说明。
(九)提交验收结题申请时可提出需回避的单位及个人,并说明回避原因。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并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经费专账核算可在项目承担单位基本账户内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独立核算台账,清晰归集财政经费及各类配套经费的到位、支出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项目验收申请提交或执行期满后且未核发验收报告前,除项目实施期内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实物已交付使用或服务已办结的应付未付经费外,不得再列支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行核实验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次补正机会,补正期限为20个工作日。补正期限结束后,无论是否完成补正,均直接受理并进入验收结题环节。
第四章 验收结题组织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验收申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类别确定验收方式及专家组成员组成。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邀请1人参加。
(一)验收专家应从广西科技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标签匹配抽取,对“智果”行动计划(广西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尖锋”行动计划(广西重大专项)和参照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验收专家总人数中企业专家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并至少邀请1名企业财务专家。对于难以抽取到足够数量企业专家的项目,应说明原因,且原则上应至少邀请1名企业专家。选用专家应严格落实随机、轮换、回避原则,做好专家信息保密工作,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技术专家担任。
(二)验收方式有会议验收(现场会议、集中会议、视频会议)和通讯验收。
1. 对“尖锋”行动计划等广西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或参照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由4名技术专家和3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
2. 对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小额度财政经费支持且采取“包干制”管理的项目,一般采用通讯验收,由3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
3. 对上述类别之外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验收。资助财政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的项目,由3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4名技术专家和3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若区外专家邀请人数较多或不便到场,可结合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开展验收(原则上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
4. 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集中会议验收。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示范、产业化落地现场开展会议验收,或由项目管理机构委派3名(含)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集中会议验收。
5. 在国(境)外实施的项目,可委托中国驻外同行专家,或由所在国(地区)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
第十六条 项目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由专家推荐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名,确定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三)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质询,财务专家对财务审查;如需现场查定或会议验收专家提出需现场查定的,应根据现实条件进行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项目管理机构宣布专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 项目通讯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桂科管”系统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送达并通知专家。
(二)专家在“桂科管”系统上完成验收申请材料查阅、评审并反馈评审意见。
(三)项目管理机构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广西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回避制度,否则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处理。对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要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原验收申请材料开展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指标中需要现场查定的部分以项目现场查定专家意见为主,验收专家组结合验收材料和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综合、客观结论。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目标、类型与研发阶段特点实行分类综合绩效评价,认定“合格”或“优秀”等级。对综合绩效“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在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一)基础研究类项目,应重点评价其科学发现与理论方法的原创性、代表性成果的学术价值、科研人才培养成效及其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等。
(二)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项目,应重点评价其对产业技术进步的实际或潜在推动作用,包括技术就绪度(TRL)的提升情况、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与布局,以及形成的技术标准、样品样机、行业解决方案等标志性产出。
(三)产业化与成果转化类项目,应重点评价其技术合同成交额、新产品销售收入、新增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直接经济效益,以及其产品/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对产业链的带动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规模等综合绩效。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含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审批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 非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法规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未全部完成;
2. 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3. 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4. 违规使用财政经费;
5. 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6. 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项目配套经费未到位;
7. 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8.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验收过程中拒不配合提供有关项目材料,拒绝验收专家组合理查验要求;
(2)被认定以无关、无效成果充当本项目研究成果且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保守技术秘密,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专家需签订科研诚信及保密承诺书,项目管理机构在验收评审前对专家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综合专家组意见拟定验收结论,并报自治区科技厅。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拟定验收结论需在“桂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在下达公示通知时,项目管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及短信等书面方式有效告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确定验收结论,项目管理机构在验收结论确定后1个月内核发验收报告(包括不通过验收的报告),验收报告扫描上传至“桂科管”系统。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产品宣传、技术推广时,必须标注项目任务书编号,如“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编号:XXX)”。第一和第二标注作为确认依据,标注以任务书编号为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英文标注可翻译为“Guangx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No.GKXXX)”。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后的经费管理:
(一)项目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后续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经费使用进度。
(二)项目不通过验收的,收回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经费,由第二十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八项原因造成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开展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处理有关规定开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验收结论确定后1个月内梳理项目应收回的经费数额,并将验收报告及退款通知同时通过“桂科管”系统、电子邮件及短信等书面形式有效送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退款通知中应明确追缴金额、时间节点和退款方式等信息,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退款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退款,并在退款备注填写“项目名称”或“任务书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退款通知3个月后仍未完成全部应退经费退款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自治区科技厅有关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退还经费或拒不退还经费的,自治区科技厅可依法依规追缴,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处理有关规定调查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经费追缴工作,及时提供经费追缴所需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含贷补联动)项目,后补助经费依据“谁使用、谁垫资”的原则,应由承担单位先行垫资,垫资资金支出和分配等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在项目验收通过且无前资助结余经费(即前资助经费和后补助垫资经费总支出超过前资助下达经费)后拨付。后补助部分最终拨付金额,以承担单位前资助经费和后补助垫资经费总支出超过前资助下达经费部分金额为准。本办法施行前立项的项目,其后补助垫资、管理及拨付要求可参照原办法规定。
第五章 终止结题申请及组织
第二十七条 终止结题是指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申请终止和无申请终止两种。项目终止申请提交或执行期满后、且未核发项目终止报告前,除项目实施期内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实物已交付使用或服务已办结的应付未付经费外,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列支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情况发生后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前)主动提出终止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现有水平、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因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晰,存在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按规定退回财政资助经费;
(六)其他合理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二十九条 无申请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提出无申请终止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一)项目实施期超过一年且已过半,因主观原因导致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因主观原因未及时提交或中期检查不通过或“里程碑”检查不通过,且1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未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或其他参与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实施无法继续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但拒不配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无申请终止的。
第三十条 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支出明细表及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自治区本级财政资助经费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同时提供财政资助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终止流程如下:
(一)终止结题申请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桂科管”系统提交终止结题申请材料,项目管理机构在收到终止结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受理,进行终止评估;形式审查不通过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次补正机会,补正期限为20个工作日,未及时补正的,直接受理并进行终止评估。
(二)终止评估。项目管理机构在终止结题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评估。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2名技术专家加1名财务专家,或1名技术专家加2名财务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终止结题材料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发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建议等,报自治区科技厅拟定终止结论,在“桂科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确定终止结论,由项目管理机构在终止结论确定后1个月内核发项目终止报告,终止报告扫描上传至“桂科管”系统。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申请终止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无申请终止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同意后,在“桂科管”系统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将终止结题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有效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暂停财政经费支出,并在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桂科管”系统,参照第三十条的要求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材料。对配合提交终止结题申请材料的,后续处理流程与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相同。
第三十三条 对不配合提交终止结题相关材料的,项目管理机构直接根据项目已有资料完成终止评估,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所造成的后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按不配合处理:
(一)接到终止结题通知后,未在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桂科管”系统提交项目终止结题材料;
(二)接到形式审查补正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三)终止评估专家组要求补充材料才同意终止结题的,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完成补充材料。
第三十四条 无申请终止项目属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自治区科技厅将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调查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终止结题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的,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科研失信行为处理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终止结题项目涉及应退经费退回处理程序参考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拟定验收/终止结论有异议的,按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异议处理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或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尽职容错免责实施办法作出认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加强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专家评审质量、验收效果等进行后评估和绩效评价,持续监督优化验收管理工作,提高项目验收质量。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
第四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强化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治理,依法依规查处项目验收结题过程中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违背科技伦理要求和危害科技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定向配套国家项目,按照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相关验收管理规定组织验收,自治区科技厅不再单独验收,其验收结论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对项目设有子课题的,牵头单位未参与的子课题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验收后提请整体项目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参与的子课题由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整体验收同步组织验收,项目整体验收结论以项目整体完成情况为依据。对子课题验收通过但项目整体验收不通过的,收回项目全部的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经费;对子课题验收不通过但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的,收回未通过验收子课题的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经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支出的起始时间统一自项目下达文日起计算。验收评审时,以配套经费实际支出占总配套经费的比例,不低于财政经费实际支出占总财政经费的比例,作为配套经费到位的认定依据,项目承担单位需同时提交配套经费支出的合理说明及佐证材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2〕14号)同时废止。项目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6年11月1日前的,可按照原办法执行,原办法未有规定的,参考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