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科技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与管理,加速推动先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基地是指以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为核心使命,贯通创新链、产业链与资本链的自治区级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包括以下三类:
(一)概念验证中心: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前端环节,为早期科研成果提供原理验证、技术验证、产品验证及市场验证等服务,降低转化风险,提升技术成熟度和商业可行性。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为科技成果提供样品试制、工艺验证、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等中试服务,打通从实验室样品到工业化产品的技术瓶颈。
(三)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端环节,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市场拓展等全方位孵化服务,培育科技型企业,壮大创新主体。
第三条 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目标是围绕自治区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发展需求,打通“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企业孵化—产业培育”的创新链条,持续催生新企业、形成新业态,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成果转化基地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成果转化基地的发展政策、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计划,指导全区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成果转化基地的申报认定、年度报告、绩效评估、调整撤销等工作。
(五)对全区成果转化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设区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是相关成果转化基地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成果转化基地的申报与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成果转化基地的规划和培育,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推动所属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二)组织、初审和推荐本地区、行业成果转化基地的申报。
(三)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成果转化基地的审核认定、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四)对申报材料和年度报告、绩效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二)为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稳定的人、财、物等必备条件。
(三)按要求及时报告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变更,配合做好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工作。
(四)承担成果转化基地科研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治理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共建单位是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配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
(二)加强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支持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成果转化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广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等情况。
第九条 申报概念验证中心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硬件条件:拥有固定工作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整的概念验证核心功能所需的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条件,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二)人才队伍: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队伍,从事概念验证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参与和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不少于3项。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专家团队,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5人。
(三)资金保障:具备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运行经费保障,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
(四)管理机制: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验证项目管理体系、规范的服务流程、市场化服务与考评激励机制,以及完善的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规范。
第十条 申报中试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硬件条件:拥有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及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生产线设备、中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人才队伍:拥有服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数的50%。技术人员熟悉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能组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三)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明确的服务范围、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较高的服务质量。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四)开放服务:具有对外开放提供中试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孵化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场地: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二)运营团队: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等能力;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三)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四)投融资能力: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完成出资确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企业成长性: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六)服务收入: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七)孵化成效: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八)统计报送: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已按规定完成至少1个年度的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初审通过后择优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四)评审考察。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并形成评审意见。
(五)认定公示。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
(六)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获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命名,概念验证中心命名为“广西+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命名为“广西+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孵化器统一命名为“广西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报告与绩效评估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成果转化基地由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组成,每个固定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自治区级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成果转化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八条 实行定期绩效评估制度。自治区科技厅每3年集中组织一次绩效评估。开放运行满3年的成果转化基地应参加,未满3年的可自愿参加。绩效评估重点考核评估周期内产生的服务成效、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后续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留成果转化基地资格。绩效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成果转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的,取消成果转化基地资格。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成果转化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成果转化基地资格,被取消资格的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被撤销的,情节严重的录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一)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运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限期1年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五)运营主体注销或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自行申请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成果转化基地的运营主体、运行场地、依托单位、研究方向等发生重大变更,或无法正常运营的,应在3个月内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常态化监督和投诉机制。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成果转化基地存在信息不实、违规操作等问题,可实名并提供佐证材料向自治区科技厅或市科技局反映。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成果转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性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成果转化基地,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资金、土地、项目、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成果转化基地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支持成果转化基地发展壮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支持成果转化基地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鼓励成果转化基地联合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支持成果转化基地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放短期全职研究和交流岗位,吸引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基地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并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畅通人才在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之间的有序流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认定。自2027年12月31日起,未获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原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4日起施行。《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桂科高字〔2016〕186号)、《广西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桂科规字〔20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