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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6〕12号)

各相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科技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站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粮食安全、防灾减灾、绿色转型等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通过长期野外科学观测持续积累观测数据,以及开展实验研究、技术示范和共享服务的自治区级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是面向东盟开展联合观测与技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培育国家级和部级野外站的重要基石。

第三条  野外站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任务,统筹规划、系统布局,为科技强区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野外站实行“分级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做到区域代表性突出、基础设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支撑保障有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野外站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野外站的建设运行。

(二)制定野外站的建设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建设方向,按程序设立、调整与撤销,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三)研究制定野外站观测技术规范。

(四)组织开展野外站定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在桂的中央直属部门、设区的市科技行政部门、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特设)机构是野外站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野外站管理政策制度,支持野外站建设和发展,指导依托单位做好野外站建设运行,参与开展野外站定期评估。

(二)协调落实野外站建设运行所需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解决野外站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并支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四)推荐新建野外站,审核相关认定、调整、撤销等申请材料。

第七条  野外站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野外站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野外站建设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野外站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

(二)聘任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配置并健全野外站的观测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落实站长负责制。

(三)为野外站配备必要的观测场地、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支持经费等条件保障,做好安全生产、保密、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四)涉及多家单位联合共建的,第一依托单位应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后以协议方式明确建设运行和管理职责。

(五)具体指导做好野外站党建工作。

第八条  野外站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长期、连续观测并收集观测数据,加强梯次衔接和分工协作,确保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

(二)聚焦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和安全重大需求开展专项观测和实验研究,开展技术示范,为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原创成果产出和重大战略决策提供支撑。

(三)开放共享科学数据、观测场地、基础设施、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

(四)加强应用导向的技术示范,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推进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提升国际话语权。

(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整体布局、形成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严控规模、严限条件、严把程序。

第十条  野外站实行集中申报认定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他具有一定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外单位,且相关野外站主体建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野外站申报单位包括第一依托单位和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鼓励与有长期合作基础及成果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单位联合申请,由第一依托单位所在的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二)设施条件:具有明确的站址,具备满足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需求的场地、用房、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所用场地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申请受理截止日算起未来不少于20年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三)运行基础:主管部门证明已正常运行满3年,并获得至少连续3年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四)经费保障: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够为建站所需人财物等提供基本的支撑保障条件,近3年已安排运行经费不低于50万元(或提供等值的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保障),并承诺野外站通过认定后每年为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或等值条件保障)。

(五)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

(六)研究领域:面向国家及自治区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具有区域或领域(学科)典型性和代表性。

(七)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任务;近3年内固定成员原则上应主持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依托本站长期观测数据产出有重要影响力的数据集或专项报告累计5项(含)以上。

(八)制度建设: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体系。聘请自治区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监测领域专家建立学术委员会。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野外站宣传与科普具有一定成效,且纳入申请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

(九)开放服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野外站的设备设施、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获取的数据等科技资源,按有关规定汇交和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十)其他: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或所受各级部门行政处罚与拟建野外站无直接关系;野外站固定科研人员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野外站认定流程:

(一)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和要求。

(二)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填写提交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审核后报科技厅。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可推荐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野外站。中直在桂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在广西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科技厅审查。

(三)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公示、认定。

第十二条  对新获批的野外站,科技厅给予一次性奖励后补助。

第十三条  野外站统一命名为“地名+领域(学科)+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Discipline), Guangxi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建设的野外站主站址挂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野外站要在依托单位的领导下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三年,累计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原则上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全职全时在野外站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野外站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野外站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9至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野外站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野外站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用,全职全时在野外站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自治区级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进入野外站工作,须以签订工作协议或颁发聘书等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野外站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加强人员梯队建设,鼓励青年人才“挑大梁”、“担主角”。

第十八条  野外站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快人工智能在野外站长期观测数据综合分析的应用,积极推动科学数据汇交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依托野外站取得的数据、样本等,原则上应在野外站留存备份并标注来源。利用野外站数据、样本、样地、设施、设备等完成的论文、专著、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成果均应标注野外站名称,专利、标准、奖项、软件、模型、数据库(集)、新品种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野外站的研究成果参与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  野外站应严格遵守有关生物安全、生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构建野外站安全运行、环保、保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共建科研、试验、教学、实习及人才培养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条  野外站应加强与各级各类野外站的梯次衔接和分工协作,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创新合作和标准规范交流,鼓励按照国家野外站观测技术规范,围绕重大战略、重大需求、重大工程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国联合观测实验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野外站需要变更站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时,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科技厅备案。野外站需要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站址、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科技厅研究审批。

定期评估当年及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受理广西野外站站名、依托单位等变更申请。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四条  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野外站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填写年报,考核结果是开展定期评估的重要依据。考核重点为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示范服务、开放共享、基础条件能力建设、运行管理、经费使用、落实学术委员会意见情况以及未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厅原则上每3年集中进行1次定期评估,采取专家会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等方式对野外站评估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支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实施、数据汇交、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经费使用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30%,基本合格、不合格比例不少于10%。评估结果将作为分档支持、资源匹配、任务安排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二)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厅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

(三)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保留野外站称号;鼓励野外站固定人员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经再次考核仍未合格的,取消其野外站资格。

(五)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其野外站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野外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后补助经费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规定,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用于支持野外站围绕研究方向所开展的自主选题研究,可开支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如出现重大科研诚信问题、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野外站无法正常运行或开展科研活动等情况,科技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严重者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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