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科技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开展高水平重大原始创新,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国内外创新合作的自治区级基础研究类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需求,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领军力量。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领域和广西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发展需求,聚焦广西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进行整体布局,强化交叉融合导向,形成“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健全“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
(四)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在桂的中央直属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特设)机构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各项政策制度,制定本部门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督导依托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落实主任负责制。
(三)做好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应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共同履行职责。
(五)指导做好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战略定位和目标方向,开展有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推动学科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形成持续创新能力。
(三)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等开展联合攻关,提升国际话语权。
(四)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重点实验室总体规模稳定、适度。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集中申报认定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他具有一定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外单位,且相关实验室主体建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包括第一依托单位和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原则上建设单位不得超过3家。由第一依托单位所在的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二)运行基础: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应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
(三)科研水平:研究水平在自治区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近三年内固定成员原则上应主持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其他有重要影响力的成果累计10项(含)以上;拥有已转化实施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人才队伍: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专业能力突出、相对稳定集中、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各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主持过国家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1项(含)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含)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T1级、T2级、T3级或行业公认的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论文或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累计5项(含)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含)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2项(含)以上。
(五)条件保障: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全面支持建设运行。主管部门能全面管理和监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依托单位能稳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每年为重点实验室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
(六)软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科研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数学理论研究、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降低)。
(七)制度建设: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体系,科技创新成效比较显著;科普具有一定成效。
(八)开放共享:在重点实验室申请认定的前三年内,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每年参加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从事数学理论研究、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减免)。
(九)其他: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或所受各级部门行政处罚与拟建重点实验室无直接关系。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流程:
(一)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和要求。
(二)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填写提交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审核后报科技厅。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可推荐辖区内企业牵头申报重点实验室。
(三)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公示、认定。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予以一次性奖励后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西××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依托单位的领导下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军科学家担任,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实验室主任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经费使用管理和人员聘用考核等方面应拥有自主权。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三年,累计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原则上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院士除外)。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9人至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单位聘任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用,全职全时在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自治区级基础研究类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须以签订工作协议或颁发聘书等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原则上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等围绕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同时可自主设立开放课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鼓励开展非共识性研究、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支出经费,组织重点实验室制定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好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链条保护,加强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技术规程、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实验室通过自行实施、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依托单位配备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力量,加强与产业界合作,提升服务产业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依托全国科技活动周广西活动等,通过开放交流、科普讲座、科普进基层等形式,每年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1次以上;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实验室人员、经费、成果、落实学术委员会意见等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报科技厅。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依托单位报请科技厅研究审批。
定期评估当年及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受理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等变更申请。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科技厅牵头对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定期评估,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评估实验室在开展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及学科发展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开放合作、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以及后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评估工作制定专门规则,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结合方式组织实施,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和分档支持。强化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予以奖励性后补助;“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并在1年后复评;“不合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后补助经费应单独核算,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所开展的自主选题研究,可开支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
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广西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如出现重大科研诚信问题、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重点实验室无法正常运行或开展科研活动等情况,科技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严重者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是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制定管理细则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桂科规字〔202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