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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桂科规字〔2026〕11号)

各相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已经自治区党委科技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制度要求,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一个评估周期内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总结成效、发现问题、促进发展。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机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中,开放运行满3年的必须参与;未满3年的自主决定是否参与。重点实验室经培育升级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不再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评估。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负责制定评估规则及指标体系,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监督评估过程,确定评估结果,并结合评估结果按规定予以分类分档支持。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主管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审核评估材料、核查材料异议。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按照评估要求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和支撑保障,配合做好评估。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按要求准备和提交评估材料。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评估机构负责提出各领域评估方案,受委托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机构应对评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主动接受全过程监督,做好全程留痕,确保可溯可查。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评估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意见表、评估总结。评估材料应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和工作文件涉及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和管理。

第九条 评估材料中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数据库、新品种〔产品〕等科研成果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技术成果转化效益等)应与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有较强的关联性,为重点实验室人员在评估工作所明确的时间段内取得,归属清晰、边界明确,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条 评估总结应重点凝练3至5项代表性成果,充分说明原创性和学术贡献,以及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的效能等。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意见表为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填报信息,通过广西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一条 评估指标体系由总体定位与方向目标、研究水平与代表性成果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学术活动与开放交流、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等方面构成。重点为实验室在开展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及学科发展等方面的实际贡献。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学科类和产业类进行分类设置。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分类别组织实施,按照定性衡量与定量赋值相结合、日常监测与集中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评价方式。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发布通知,明确参评范围、评估时间、材料准备和提交要求等。具体评估流程包括会议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环节,按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议初评环节由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的方式,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记名打分,并提出初评意见和排序。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环节原则上选取会议初评得分排序前30%、中间10%和后10%的重点实验室作为现场考察对象。主要核查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交流,考察科研仪器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以及学术委员会专家意见落实等情况;检查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重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环节根据会议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以记名投票方式重点对现场考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议和分档,形成所有参评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议意见。综合评议意见应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整理汇总各项工作资料形成评估工作档案,提交科技厅。评估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初评意见、初评专家打分及排序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意见、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及排序结果。

第十八条 科技厅根据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结合实验室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并发布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30%,基本合格比例不少于10%,不合格比例不少于5%。

第十九条 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分档支持、资源匹配、任务安排等重要参考。

(一)评估结果“优秀”的,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二)评估结果为“良好”等次及以上的,予以奖励性后补助专项经费支持;

(三)评估结果“合格”等次及以上的,保留重点实验室称号,鼓励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四)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经再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五)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评估机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评估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严格处理,完善问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应严明纪律要求。评估各方应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说情打招呼等请托行为、材料弄虚作假、泄露评估过程信息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评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真实性、成果归属等持有异议的,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其他针对参评重点实验室、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按职责和权限,由相关监督、诚信管理和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实验室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结果经科技厅审定后,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负责统一安排评估工作,相关工作费用由科技厅承担,评估机构和各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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