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经机构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等49家专项审计(鉴证)机构符合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条件要求,现予以公布(附件1),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参考。企业可自行从公布的名单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业务。如选择名单外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应在相应批次截止时间前20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5),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机构条件的符合性。
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依规、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我办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予以公告,相关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附件:1. 2026年广西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鉴证)机构审核名单.docx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推荐申请表.xlsx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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