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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桂工信投资〔2026〕813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10月1日      



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一、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督管理范围为广西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建设工程中制造业机电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国内招标投标活动。其中,制造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明确的31个行业大类;机电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工业生产需求的工程。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各自审批、核准的项目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抽查检查、信息公开、投诉处理、信用监管等方式。

五、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

(二)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质询监管对象有关情况,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五)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要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的,要将相应线索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并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的行为,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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